7月30日,據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網站消息,近日,該局會同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擬規定非住宅可改建為租賃住房,改建項目規模不少于50套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
《意見稿》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其中擬明確,市區范圍內,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類型,且近期內無征收計劃的已建成閑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為租賃住房。
改建條件共六方面,一是權屬清晰。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為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利的,還應取得所有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二是改建原則。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當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原則上應在租賃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產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開展實施。非住宅改建項目不改變原有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標。
三是改建主體。申請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改建主體應具備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具備一定經營規模、較強管理能力和良好社會信譽的住房租賃企業。
四是改建規模。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當以整棟、整單元、整層為基本改建單位,并具備物業管理條件。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
五是技術標準。非住宅改建項目應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采光等條件,其他設計、建設和管理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賃管理要求。
六是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項目應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設計規劃標準與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破壞和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和外立面。改建項目驗收通過后,應統一納入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監管。
《意見稿》還將明確,對明顯加大使用荷載或調整荷載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安全性復核。對輕鋼、磚混結構和大跨度的工業廠房(倉儲)等非居住類型,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應在改建實施前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確保結構安全。
同時,非住宅改建項目驗收通過后,改建主體憑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發展)局驗收意見到供水、供電部門,申請按居民標準執行用水、用電價格。經審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項目可按規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專項獎補政策。
來 源: 中新經緯
編 輯:liuy